案例一:
商丘市查处某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国家成人直播关于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部署,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基层导向,坚持以案破局,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药品经营环节违法行为。2025年5月20日,在对辖区内某药店开展检查,通过河南省药品追溯移动APP对该药店经营的药品进行单码追溯查询,经系统查询,复方丹参滴丸、阿托伐他汀钙片、胰激肽原酶肠溶片等药品最终流向终端非本药店,且现场未提供供货方资质及购进票据。商丘市局按照程序依法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5月23日对该药店予以立案调查。
5月20日当天,执法人员询问其购进药品的渠道来源,药店店长以及药店负责人因担心打击报复或者出于其他顾虑没有如实告知执法人员送药人、送药时间、品种、数量等信息。后经执法人员给其讲明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所面临的罚款、人员罚、资格罚等处罚措施后,药店表示全力协助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提供了送药时间、送药人进入店内录像视频、车辆信息等。执法人员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查询送药车主信息,并到公安机关作了辨认笔录。市场监管与公安机关执法人员顺藤摸瓜找到了送药人存放药品仓库并将其抓获,送药人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另外两个同伙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药店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复方丹参滴丸等13个品种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主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我局追查违法嫌疑人,经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减轻处罚,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主要经验做法
(一)突出风险研判。以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为重点区域,强化摸排暗访,以心脑血管病类药物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药店为重点检查对象,有的放矢,做到精准打击。
(二)智慧监管赋能执法。依托河南省药品追溯移动APP实现"一码溯源",通过数字化手段快速精准锁定药品流向异常,提升执法效能。
(三)监管稽查联动机制。建立"检查-取证-移交-反馈"闭环体系,业务科室与执法部门形成监管合力,确保违法线索及时查办,形成了监管与稽查部门通力合作、优势互补的格局。
(四)行刑衔接攻坚模式。针对复杂案件启动公安提前介入机制,成立联合专案组,发挥各自职能技术优势,共同开展案件调查工作,有效破解了线索摸排手段有限、当事人不配合检查、调查等难题。该案的成功办理,就是联合办案的典范。
四、工作启示
一是前期进行风险研判,做到精准打击;二是科技赋能推动监管升级,药品追溯系统已成为打击非法渠道购销的关键工具;三是多部门协同作战机制成效显著,市场监管与公安的职能互补形成执法合力;三是强化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从终端销售倒查上游违法环节,实现“清源”效果;四是警示震慑作用凸显,通过典型案例教育引导药品经营企业严守《药品管理法》规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案例二:
新乡市延津县查处某村卫生室非法渠道
购进药品案
2025年5月21日新乡市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相关部门问题线索移送函后,对辖区某卫生室药品重复销售及无合法进货票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村卫生室销售的复方丹参滴丸、阿司匹林肠溶片、左氨氯地平片进货渠道不正规,涉嫌违规购进药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经营资质。当事人亲属从延津县某医院购买复方丹参滴丸、阿司匹林肠溶片、左氨氯地平片未服用完,又在村卫生室进行销售,以上药品均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计132.7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2.73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通过这起案件,执法人员总结出了一些经验做法。首先,在接到问题线索后能够迅速反应,及时展开调查,这确保了案件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得到处理,避免了风险的进一步发展。其次,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保证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这起案件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工作启示。一方面,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意识,规范药品购进渠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防范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另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案件移送、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方面的对接工作,积极探索创新综合监管和联合检查,提升风险防范预警和问题发现处置能力,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药品经营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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