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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时间:2025-07-02 来源:成人直播

案例一:

洛阳市嵩县某零售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

销售处方药案

  一、基本违法事实

  2025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洛阳市嵩县某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天王补心丸,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4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药房复查,发现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酒石酸美托洛尔片,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二、立案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范围较小、程度较轻、社会危害后果较小,依据相关裁量规则,裁量等级为从轻。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药房处以罚款7000元。

  三、主要经验做法

  1、各县区局结合“清源”行动对零售药店进行全面排查,市局对各县区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包括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索证索票是否齐全,执业药师是否在职在岗,处方药是否凭处方销售。重点检查范围包括:城区人口流动较大的老旧小区周边单体药店、2024年以来新开办单体药店、曾被药品追溯APP预警过的零售药店、三甲医院周边的特药专业药房、网络销售规模较大的连锁药店等。

  2、充分发挥药品追溯系统的作用,利用药品追溯APP,重点对国家局触发式追溯监管模块中出现的追溯异常企业、多次被药品追溯APP 预警的企业进行监管和回头看,利用智慧监管手段协同查处回流药,切实杜绝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以及销售假劣药品。

  四、工作启示

  现场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问题,可查询药店的日销售记录,根据日销售记录检索出处方药查看留存处方。基层监管人员安装药品追溯APP,可大大提高现场检查效率,快速发现流向异常的药品。在日常检查中,对心脑血管类用药进行重点监控,通过手机APP快速扫码,可精准定位疑似回流药品,有效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行为。

案例二:

许昌市某零售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

购进药品案

  一、基本违法事实

  接举报事项调查处理函,2025年4月27日禹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零售药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药品“健兴肺力咳合剂”,依据举报人提供的购药微信转账记录,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药店销售药品的微信转账记录,发现微信转账在4月3日上午一笔24元的药品销售收入,当事人不能说明销售的“健兴肺力咳合剂”是那个批次的,执法人员现场出示了举报人提供的2025年4月3日上午10时在该药店购买的药品照片,及举报人于2025年4月3日上午10时在该药店购买上述药品1瓶24元的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经当事人现场予以确认是该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购进上述药品的供应商资质及购进票据。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7日对该零售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进行立案。

  二、查处情况

  经查,该零售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不能提供药品的供应商资质及购进票据,涉嫌构成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伍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最终作出减轻处罚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主要经验做法

  1.通过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与药品经营企业“票据+实物+系统台账记录+转账记录”四核对:本案突破点在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当事人是否主动承认销售过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执法人员不满足于形式审查,通过仔细核对票据、药品登记记录、销售药品微信转账记录、药品实物批号与系统记录的一致性。让当事人主动配合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

  2.深挖线索,固定证据链:针对药店负责人最初含糊其辞的情况,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药店销售记录、查询微信转账记录、询问关键人员等方式,并获取了关键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

  3.聚焦重点品种与高风险环节:将抗生素、慢性病用药等常用药及冷链药品作为检查重点,将票据溯源作为核查进货渠道的关键环节,提升了检查的靶向性和有效性。

  四、工作启示

  1.票据溯源是“清源”核心:药品购进票据是追溯来源、保障质量的关键凭证。必须将票据查验作为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提升执法人员鉴别真伪票据的能力。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根本:此案暴露出部分药店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形同虚设。必须持续高压震慑与引导教育并重,督促企业严格执行GSP,特别是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筑牢安全防线。

  3.智慧监管与现场检查需深度融合:在利用好药品追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进行线上监测预警的同时,必须强化线下现场检查的深度和精准度,特别是对票、货、账的实质性核查,防止“两张皮”。

  4.协同联动提升效能:打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需加强市场监管、公安、卫健等部门的协作,尤其是在查处非法渠道、假劣药品、伪造票据等方面,形成监管合力。

  5.闭环管理强化震慑:对查实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公开曝光,并做好后续整改复查,确保处罚到位、整改到位,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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