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1 |
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
2次/年 |
2 |
对药品(疫苗)生产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检查6次每年;对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4次每年;对上述产品之外的药品生产企业检查2次每年;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检查2次每年 |
3 |
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行为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制剂室、受托配制单位检查2次每年 |
4 |
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行政检查 |
2次/年 |
5 |
对本行政区域疫苗配送企业、境外疫苗持有人指定的境内销售其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行政检查 |
2次/年 |
6 |
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行政检查 |
1次/年 |
7 |
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的行政检查 |
1次/年 |
8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
1次/年 |
9 |
对药品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1次/年 |
10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
1次/两年 |
11 |
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以及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
2次/年 |
12 |
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行政检查 |
1次/年 |
13 |
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实施的行政检查 |
1次/年 |
14 |
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行政检查 |
1次/年 |
15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行政检查 |
2次/年 |
16 |
对化妆品生产的行政检查 |
2次/年 |
17 |
对化妆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2次/年 |
备注: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抽检不合格、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根据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