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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时间:2025-06-25 来源:成人直播

案例一:

开封市某零售药店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月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某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药店销售的速效救心丸40盒、脑心通胶囊50盒、拜阿司匹林40盒,均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资质与购进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该药店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5年2月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2.014万元。

  二、主要经验做法及启示

  (一)快速响应,精准转化案源

  在本案查办中,执法人员牢固树立线索即案件源头的理念,对接到的举报高度重视、快速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依法依规进行取证,及时、有效、全面固定关键证据,迅速锁定违法事实核心要素。基于初步调查基础,科学研判线索,精准适用法律法规成功将举报线索转化为立案案件。

  (二)强化培训,提升监管效能

  本案成功查办得益于基层执法人员能力的提升,加强基层执法人员专业培训,重点提升现场检查技巧、案件办理等核心能力;要聚焦薄弱区域,加大对偏远乡镇药店、诊所等的日常监管力度,消除监管盲区,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力,遏制此类案件发生。

  (三)运用智慧监管,增强追溯能力

  本案经验表明,健全的药品追溯体系至关重要,要重点提升对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来源追溯和流向追踪能力,快速锁定违法证据链;积极推进药品追溯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加强药械追溯监管终端在日常监管中的应用,确保每一批药品都能够被准确追溯和监管。

  近年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时有发生,监管部门难以对药品质量和流向进行管控,部分假药、劣药进入消费者手中,不仅无法治疗疾病,还可能因误用延误病情,甚至引发过敏、中毒等严重不良反应,威胁患者生命健康。遵循合法渠道购进是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能有效遏制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市场,从源头确保用药安全。

案例二:

漯河市某零售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

销售处方药案

  一、案件基本违法事实

  2025年3月12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零售药店监督检查中,随机抽查两种处方药的处方,当事人无法提供,202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在2025年3月18日前改正。2025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随机抽查两种处方药的处方,当事人仍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凭处方药销售处方逾期不改正。

  二、查处情况

  我局认为,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人民币10000元。

  三、主要经验做法

  一是聚焦风险隐患,强化事前防范。本案中,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及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起到了事前预警和督促整改的作用,有效防范了潜在的用药安全风险。

  二是精准发力,强化重点监管。执法人员在责令整改期限届满后,精准地针对同一违规事项进行复查,锁定“逾期不改正”的关键违法事实,为后续处罚提供了确凿依据。

  三是坚持闭环管理,强化执法刚性。本案查处过程清晰展示了“检查-发现-责令改正-复查-处罚”的完整监管闭环。对逾期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监管的威慑力,有效维护了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权威,震慑了潜在的违法者。

  四、工作启示

  风险排查是基础:要坚持定期开展药品监管风险会商,查找监管的风险,研究防范化解措施。

  日常监管是基础:将日常监督检查作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渠道,明确重点监管环节,提升监管质效。

  后续跟踪不可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仅是第一步,必须严格设定整改期限并到期进行针对性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行为“零容忍”,坚决依法处罚,确保监管要求真正落到实处,防止“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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